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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殺人未遂二審改判傷害致重傷。
本所當事人許○○一審遭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殺人未遂罪,經委託本所擔任第二審辯護人,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925號刑事判決改判傷害致重傷罪,仍可上訴第三審。
By
仲誠法律事務所
|
2018-09-07T14:04:28+00:00
2018-09-07
|
未分類
|
0907殺人未遂二審改判傷害致重傷。
已關閉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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