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銀行法等案件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王OO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委託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經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15813號為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王OO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委託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經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15813號為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劉OO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委託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67號判決無罪。
當事人林OO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委託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經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11359號為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張OO因選罷法案件,委託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經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選偵字30號為不起訴處分。
本所當事人康O德諮詢有限公司訴請返還價金等事件,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前於一審勝訴後,經對造上訴二審,再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477號判決我方勝訴!
本所當事人張OO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委託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一108年度訴字第990號判決貪污無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判刑五月,緩刑2年。
本所當事人李OO、陳OO及劉OO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委託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判決無罪。
當事人林OO、朱OO因詐欺案件,原經桃園地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當事人周OO原經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月,經委託本所律師擔任二審辯護人,林OO、朱OO逆轉獲判無罪,周OO獲得減刑,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68號判決。
當事人邱OO因貪污治罪條例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委託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97號判決無罪。
當事人吳OO遭提告偽造文書案件,委託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經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8351號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