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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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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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請問一下,因為家中妹妹因偷竊一事而被告,那剛剛判收容,想請問是否有辦法可以不讓被告被收容?又或者有其他方式不讓妹妹被罰?

您好:已經法官裁定收容,如果不服只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抗告,至於會不會被處罰?要看法官審理結果。

想請問借友人錢,有寫借據包含我方跟對方資料.身分證.以及歸還日期,都過好幾天了對方連絡不到故意不接來電,要怎麼處裡比較適當,是要申請哪個訴訟嗎,大概會花多少錢跟時間

您好:可以先聲請支付命令,如果在10萬元以內,也可已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

本票申請支付命令

您好:本票通常向法院聲請裁定,確定後就可以強制執行。

我被詐騙,要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請問寫一份訴狀要多少錢

您好:您可以直接到法院單一窗口填寫,會有訴狀例稿可以參考。

個人投資,在網路款項被拉黑,一夕不見,經報警後,最近收到一封刑事起訴書相關人,我如何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何時何地提出,須要聘請律師嗎?

馬先生好:案件起訴後您就可以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法院往後開庭時都會通知您到庭陳述意見,您等接到開庭通知後就能知道法院審判此案件的法官股別跟案號,將訴狀寫明案號股別後遞送即可。至於起訴狀您可以到法院單一窗口填寫,有例稿可以參考,這類詐騙案件求償算簡單,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後就會將案件移送民事庭審理,需不需請律師?個人認為應該不需要,不過應由您您自行決定。

魏律師您好:感謝您的回覆,民法第689條第1項的「退夥時」是否等同於1/5乙方同意退夥?還是實際上清算當時3/1?解釋上有模糊空間!實務上似乎傾向為後者。

若以1/5退夥日為前提下,1/6-3/1協商期間所產生的房租費用,協議書內沒特別約定應歸誰負擔的情況下,一方要是能舉證,他方在協商期間故意不配合清算,這協商期間所增加的房租,應該由不配合清算一方自行吸收,請問這種主張會成立嗎?

謝謝

您好:若以1/5為退夥日,這樣主張就沒問題。

不好意思我兩天前有詢問合夥契約相關問題,若是惟第一次清算過程金額無共識,且項目與金額只有乙方提出,後續換甲方想提出項目與金額,請求乙方配合清算義務,乙方都不斷推託,甚至揚言若甲方不同意乙方的條件,就不願意對談,只要一直拖下去,讓甲方無所適從。這段有對話記錄是否可以成立?

謝謝

您好:您所謂「成立」是指?雙方最終是在3/1完成清算,至於條件磋商期間各自主張本無任何不妥!

請教一個問題 : 因為跟社區主委有所糾紛, 主委在 line 群組影射行賄警衛室. 這樣能對主委發出存證信函嗎?

您好:如果是具體指摘行賄且屬不實事項,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當然可以主張,至於您所說的「影射」具體情形為何不明,無法判斷。

請問定有期限的合夥契約,倘甲於1/1書面通知乙欲退夥,乙至1/5同意甲退夥請求。惟第一次清算過程金額無共識,且項目與金額只有乙方提出,後續換甲方想提出項目與金額,請求乙方配合清算義務,乙方都不斷推託,甚至揚言若甲方不同意乙方的條件,就不願意對談,只要一直拖下去,讓甲方無所適從。直至3/1雙方取得共識簽立退夥協議書。

1.民法第689條第一項: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以這條來解讀,應以乙1/5同意那天為退夥日(因乙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且清算日應以退夥日當下財產為基準。

2.民法第690條: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甲、乙雙方在1/6至3/1才順利完成清算程序,若這中間增加的費用或債務,如:房租。倘雙方並未在協議書內約定該由誰負擔,應由乙方承擔,因甲方已於1/5退夥,日後的債務已不用承擔。復按雙方同意退夥時,清算合夥財產已變成雙方的義務,若有一方故意不配合清算,藉此增加他方的負擔,無疑是對他方不利,似乎可能構成權利濫用。

不知這樣主張有理嗎?

您好:民法第689條第1項的「退夥時」是否等同於1/5乙方同意退夥?還是實際上清算當時3/1?解釋上有模糊空間!實務上似乎傾向為後者。

<span>魏律師您好:</span>
<span>105年8月31日醫院向我收取醫療費用押金9萬元</span><strong>。</strong>
<span>105年9月5日辦理出院醫院收據向我收取部分負擔10218元</span><strong>。</strong>
<span>合計繳費100218元</span>

<span>105年9月10日醫院通知我到醫院退還押金時, 醫院收據: 自費27000元 + 部分負擔14763元</span><strong>。</strong>
<span>105年8月31日押金90000元 + 105年9月5日收據部分負擔10218元 – 105年9月10日收據自費27000元- 105年9月10日收據部分負擔14763元 = 58455元應退還押金</span><strong>。</strong>
<span>105年9月10日僅退還押金53455元(少退5000元) </span><strong>,經向法院聲請調解請醫院退還5000元,法院調解時醫院拒絕退還5000元,請問是否成立詐欺取財或侵占?</strong>

<span>若成立刑事犯罪</span><strong>,委任律師提起自訴,律師酬金多少錢?</strong>
<span>游黃貝 敬上</span>

您好:請求返還押金這應該是單純屬於民事法律關係,對方拒絕返還應該有其理由,既然調解不成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法院認為有理由就會判您勝訴,這跟詐欺及侵占刑事犯罪比較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