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其他訊息 » 0916過失致死案件不起訴處分!
本所受當事人湯00委任有關新屋保齡球館火災意外,桃園市消防局指揮官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第二次為不起訴處分(106年度偵續字第2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