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陳○富與他人合夥設立公司,嗣後雙方拆夥,對方對陳○富提出侵占、背信、詐欺等罪之告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調偵字第1376號案件偵辦,陳○富委任本所律師為該案之辯護人,該案經檢察官偵辦後以犯罪嫌疑不足,予陳○富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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