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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偽造文書案件一審無罪,二審駁回檢察官上訴。

本所當事人劉○○、殷○○被訴偽造文書案件,一審委託本所擔任辯護人,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本所當事人劉○○、殷○○再委託本所為二審辯護人,臺灣高等法院日前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886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