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林OO、李OO、陳OO及吳OO因公平交易法案件於一審分遭判刑一年有期徒刑不等,經委託本所擔任二審辯護人,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4年度原上易字第11號、12號,104年度上易字第40號、第41號改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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