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顧○○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一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有罪,經本所代為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987號將該有罪判決撤銷並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 上更(一) 字 第 78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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