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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銀行法等案件一審判刑3年10月,二審改判9月,緩刑四年

本所當事人賴OO一審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刑三年十月,經委託本所擔任二審辯護人,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金上訴字第31號改判有期徒刑9月,並宣告緩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