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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0確認股份存在事件ㄧ審勝訴

本所當事人OO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之案件,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被告訴訟代理人,業經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字第755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為本所當事人勝訴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