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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如何請求?

我可以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嗎?  – 作者:潘明彥律師
勞工離開職場之原因不一,有可能是退休,有可能是自願離職,更有可能是遭公司開除,然並非勞工離開職場,均一律可向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故實有究明之必要,以維護勞工權益。
雇主必須給付資遣費之情形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雇主如以下列事由終止其與勞工之勞動契約時,其必須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六、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其於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終止契約者。
因此,若是勞工自己想要離職,或雇主非以上述理由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工是沒有向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之權利的。
資遣費計算之方式
如雇主依法必須發給勞工資遣費時,資遣費計算方式按舊制年資或新制年資而有不同,即舊制年資是按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計算,新制年資則是按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計算。茲列述如下:
一、 舊制年資: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如依此計算而有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
二、 新制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