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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簡介

我該向何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作者:林家琪律師
如不服訴願決定後,得於收到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然於行政訴訟法新修改後,應該向地方法院或是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呢?
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
為便利人民訴訟,而得就近使用法院,民國100年1月間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即除現有的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外,另於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而其審理範圍: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稅捐涉訟事件稅額於40萬以下、不服處分事件罰鍰於40萬以下、公法財產權涉訟數額40萬以下、行政機關所為輕微處分)之第一審、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等事件。
1.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凡屬稅捐涉訟事件稅額於40萬以下、不服處分事件罰鍰於40萬以下、公法財產權涉訟數額40萬以下、行政機關所為輕微處分、或其他法律明文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者。
至於此事件之二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以高等法院為第二審管轄法院,並定位為法律審,然為避免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可能衍生裁判見解不一之問題,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之1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認為其見解與其他法院見解不一致,為求統一法律見解之必要,應以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
2. 交通裁決事件
修法創設「重新審查」制度,即受處分人收受處分時,不需先經訴願程序,即可以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而被告機關於收到起訴狀繕本後,必須重新審查原處分裁決有無違法或不當,如有,則被告機關應自行撤銷或變更裁決並陳報法院,如無被告機關應附重新審查紀錄等資料,向法院提出答辯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