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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我這樣是不是會有前科?」

「律師,我這樣是不是會有前科?」-作者:張仕翰律師

律師執業的生涯,常會遇到一般民眾詢問一個問題:「我這樣是不是會有前科?」、「我這樣是不是會有案底?」。

事實上,現行法律並無就何謂「前科」,有明確之定義。雖然如此,對許多人而言,會以所謂的「良民證」作為是否有「前科」的標準;甚至有許多公司徵才時,會要求應徵者提供「良民證」,作為公司選才之參考。所謂的「良民證」,一般係指警察機關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核發予民眾之刑事案件紀錄證明上,倘記載「查無犯罪紀錄」時,該證明即係所謂的「良民證」。

具體而言,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之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也就是說,只要符合上開七款之情形之人,例如,曾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宣告緩刑2年,若緩刑未經撤銷,則仍得聲請良民證;又如,僅曾被判處拘役之人。仍得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4條之規定,檢附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警察局申請良民證。

然而,俗話說:「凡走過必留下痕跡」。雖然一般民眾透過上開警察刑事案件紀錄證明查詢,可能得到「查無犯罪紀錄」之結果,但司法機關仍得透過內部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系統查詢知悉,該名人士之所有刑事前案紀錄。亦即,一旦進入偵查程序,不論是否經起訴,如有起訴,判決為何,其相關資訊均會記錄於「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中,以作為未來司法機關之參考。不過,這僅是司法人員可得查詢之資料,一般民眾並無法查詢,且司法人員查詢亦會留下查詢紀錄,並非得隨意查閱。更重要的是,這並不是所謂的「前科紀錄」,畢竟一個無辜的被告,莫名遭受誣告,仍會紀錄於上開刑案資料查注紀錄之中。因此,對於一般民眾,最切身相關者,仍是上述之「良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