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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奢侈稅

淺談奢侈稅 – 作者:張仕翰 律師
民國(下同)100年5月4日,總統公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即俗稱的奢侈稅條例)(下稱本法),並於100年6月1日財政部公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後,奢侈稅正式上路。

很多人都聽過奢侈稅,但究竟奢侈稅的詳細具體內容究竟是什麼很多人卻不清楚,筆者便試圖透過本文淺談奢侈稅,讓大家對奢侈稅有簡單的認識。事實上,奢侈稅條例課徵之對象可分為不動產及高額消費勞務兩部份(本法第2條參照),至於課徵之條件、稅額、納稅義務人,由以下分述之:

一、不動產部分
(一)課徵條件:房屋或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內再度賣出。(本法第2條第1款)
(二)納稅義務人:賣方(本法第4條第1項)。
(三)稅率(本法第7條):
1.1年內賣出→交易價格的10%;
2.2年內賣出→交易價格的15%。
(四)例外不課徵之情況:自用住宅(本法第5條1款)

二、高額消費及勞務部
(一)課徵對象:
1.超過300萬元之小客車、遊艇、飛機、直升機(本法第2條第2款至第4款)
2.超過50萬元之龜殼、珊瑚、象牙等保育類野生動物及製品(本法第2條第5款)
3.超過50萬元之家具(本法第2條第6款)
4.超過50萬元之入會權利(如高爾夫球會員證)(第2條第2項)
(二)納稅義務人(本法第4條第2項):
1.生產貨物之廠商
2.進口貨物之廠商
3.銷售入會權利之廠商
(三)稅率:價額之10%(本法第7條)

綜上,筆者希冀透過上述簡單的說明,可以令大家對於奢侈稅有一個粗淺的認識,至少在面對可能涉及奢侈稅案件之情況下,能有預先警覺,而非毫無意識,以避免後續可能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