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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一定要辦登記嗎?

結婚一定要辦登記嗎?                      -作者:陳稚平律師-

阿三哥和小芬在民國100年的跨年晚會認識,雖然只交往了半年,但是兩個人都認定要和對方一輩子在一起,所以在眾人祝福下,兩個人特地選定了101年的1月1日舉行了盛大的婚禮。沒想到,婚禮結束後,兩人卻為了辦理結婚登記的事情大吵一架,阿三哥覺得既然已經舉行婚禮了,兩人就算結婚了,不用急著去辦結婚登記 小芬心中卻充滿疑惑,難道只要舉行了婚禮,就算結婚嗎?

我國民法第982條於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前之條文為:「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所以在民法第982條修正前,我國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的證人就可以了。然而民法第982條於96年5月23日修正公佈,修正後的條文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民法第982條是在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所以依照上開規定,新修正的民法第982條是於民國97年5月23日施行,換句話說,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我國的結婚必須依照新修正的民法第982條辦理。

阿三哥和小芬既然是在97年5月23日後舉行婚禮,所以依照現行民法規定,他們兩位的結婚還是要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之登記,結婚才算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