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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保留法律追訴權」?

新聞報導中常常出現政治人物或藝人對於他人之侵害行為表示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但究竟什麼是法律追訴權?法律追訴權真的能保留嗎?

中華民國法律中並沒有「法律追訴權」之用語,然而「追訴權」乙詞確實出現於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以下規定中。上開「追訴權」指的是刑事追訴機關應於法定期間內,行使偵查、起訴、審判等追訴權,若未於法定期限內行使這些追訴權,就會發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亦即一個人縱使犯罪,但已超過追訴權時效者,刑事追訴機關就不能夠再對該人的該次犯罪行為進行追訴處罰。既然如此,追訴權顯然不是民眾之權利,而且期限開始計算及屆滿全依法律規定,特定人並無法以發表聲明或其他方式暫停期限而阻止期限屆滿。

至於民眾因他人之不法侵害行為於法律上所生權利,民事部分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刑事部分則為「告訴權」,前者為被害人請求加害人賠償之權利,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自受害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後者為被害人向司法機關對加害人提出告訴之權利,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自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至於非告訴乃論罪,俗稱公訴罪,告訴則僅為偵查之開端,雖未經告訴,檢察官因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仍得依職權進行偵查,被害人提出告訴亦無上開告訴期限之限制。)。上述「損害賠償請求權」及「追訴權」期限之進行,法律上亦無可由被害人以發表「保留」聲明方式阻止期限進行之規定。

由上開說明可知,所謂「保留法律追訴權」並不能發揮任何保留權利之效果,至多不過為被害人向加害人傳達其已知悉自身於法律上之權利及可能將對加害人採取法律行動之訊息,用白話來講就是「小心我告你喔!」。